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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事律师:以申购虚拟份额为名拉人头,涉嫌传销被判刑

浏览:32 时间:2024-12-20 1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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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传销,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有过接触,甚至有些人还被迫陷入传销中。虽然打击传销组织的力度一直没有减轻,但是传销活动仍然非常的猖獗。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臣、郑某虎等40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宁波刑事律师指出组织传销和积极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已经被入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臣、郑某虎等40人自2013年起经不同人介绍分别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以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至案发时均在组织中发展成为“老总”级别,并在传销体系中起到管理、协调作用。该组织团伙从2013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臣、郑某虎等40人共同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郑某臣、郑某虎等40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各项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被告人亲属、广西电视台等媒体旁听了庭审。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审预计持续两天,该案将择日宣判。

宁波刑事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宁波刑事律师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和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于一般参加者,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考虑到一个传销组织的成员人数会比较多,很多成员是被迫陷入传销,本罪惩罚的是那些主观上自愿积极参与的成员和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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